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XX公司诉XX区人力资源保障局工伤认定案

案情简介:原告XX公司员工吴某在工作中突发疾病于次日抢救无效死亡,原告诉称:吴某发病时非工作时间,死亡地点不明,吴某患肝硬化,并非突发疾病,也不是经抢救无效死亡,而是慢性病发作并主动放弃治疗所导致。吴某家属租用非正规救护车运送吴亚海回乡,上海XX区医疗中心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日期有不当涂改,上述证据真实性存疑。请求法院撤销XX区人保局所作工伤认定决定。

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起诉,二审法院维持原判。

案件分析:从吴某发病后被送医院治疗直至在救护车上死亡,其始终未脱离医疗机构的治疗抢救状态,其家属始终未有拒绝接受救治的意思表示,故其属于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(一)项规定的“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”的情形的意见,原告公司未能举证医疗机构死亡证明不真实,故人保局作出工伤认定合理合法。